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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不具法律约束 所订房屋被抢只获80元赔偿


 

  在买房前签订认购意向书是时下不少市民都会碰到的事情,但是由于部分开发商的不规范操作,使得消费者在办理认购手续时往往买不到原先意向书中订的那间房。

  由于意向书本身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加上很少有人在意向书中明确违约赔偿责任,所以消费者如果遇到侵权而打官司时,也会因为缺乏依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市民袁先生就遇到这样一件窝心事。

  2002年底,袁先生与上海张杨商业建设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10的房产认购意向书,约定认购东绣路上“涵合园”的一套商品房。之后,张杨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第二天就通知袁先生办理认购手续。

  可袁先生却被告知,他想买的房子已被内部员工预定,希望他能选择其他楼层的房子。袁先生当即拒绝,认为房产公司剥夺了自己优先选房的权力,便一纸诉状将张杨公司告到了浦东法院,要求该公司以开盘当天的价格出售事先约定楼层的一间商品房,与此同时还要赔偿自己为此支付的交通费、餐饮费等损失。

  法庭上,张杨公司对原告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意向书中没有约定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标的物也不明确,不是买卖合同,不具备法律约束。

  近日,法院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意向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双方也没有明确约定有内部职工预留事项。

  由于意向书本身不具备强制性法律约束,它只是表明开发商在和袁先生交易时,有个协商的优先权,所以袁先生想要回先前订的那间房的诉请法院没有支持。

  而且意向书也没有明确双方的违约赔偿责任,所以法院最后只能判给袁先生因打官司而花去的80元查档费,对交通费、餐饮费等索赔要求没有支持。

  》相关提醒

  主审法官认为,此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教育作用。目前房产市场上有很多不规范的问题,认购意向书就是其中之一。不少房产商利用人们求房若渴的心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就发放了意向书,以此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但是意向书本身不具有强制买卖的法律约束,消费者能否买到事先约定的房子通常要靠房产商的诚信。对此,法官建议有关方面对认购意向书进行必要管理,以免消费者吃亏。

  而消费者在签订意向书时,也应尽可能地明确今后的违约赔偿责任等明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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