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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一被告人参与贩枪杀害警察判6年


 

  7月16日,参与“6.2”枪杀警察案件中贩卖枪支、弹药的王文节,被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3年5月的一天上午,经秦玖奎(已判刑)撮合,王文节与隆传洲、刘二娃(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大足县龙水镇红砖厂附近,贩卖仿制式手枪一支、军用“六四式”7.62毫米手枪子弹10发给李寿强、蒋光渊二人,获款7000余元,交易时因蒋提出子弹太少,双方商定增加20发子弹,数日后隆传洲通过秦久奎转给蒋光渊子弹20发。事后王文节分得赃款350元。同年6月2日晚9时许,李寿强、蒋光渊二人携带两支枪(其中蒋光渊携带的为向王文节等人购买的那支枪)窜至荣昌县昌元镇伺机抢劫,受到昌元镇派出所民警甘在华、申强盘查时,李、蒋二人均开枪射击,李寿强开枪射中甘在华腹部,致甘在华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蒋光渊击发后未射出子弹,被当场捉获,所持枪支也被当场提取。
  
  王文节在庭审时百般抵赖,其辩护人也以证据不足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但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参与了“6.2”事件,其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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