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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兽教师带拷逃脱 一家三代同堂受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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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4日晚,一个惊人的消息在小小的江西省万安县城传开,“强奸女学生的小学教师邱志国居然带着手铐从公安局逃走了”。万安县公安民警立即在各个关口设卡拦截,然而一天天过去了,邱志国好象从万安县这块土地上蒸发了。 犯罪嫌疑人邱志国在外逃亡了23天后,于2003年12月27日被警方抓捕归案。 邱志国这一逃,不但加重了自己的罪行,还将自己的母亲、儿子和妹妹拉进了犯罪的深渊。2004年5月14日,邱家三代四口人站在被告席上,共同接受了法律的审判。 邱志国,又名邱智灵,1956年7月生,中专文化,原系万安某小学教师。在邱志国为人师表下,有着一颗肮脏的灵魂。而邱志国却将手伸向了自己的弟弟,还奸淫了比自己女儿还小一轮的学生。 2003年4月23日上午,邱志国来到其弟邱某家,用一根扁钢筋撬开邱某藏钱的层橱门锁,从层橱抽屉内盗得现金3514元,尔后伪造现场逃离。案发后,邱志国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0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邱志国利用其担任体育教师的便利条件,将该校六年级女学生肖某(1989年12月21日生)骗至其住房内,以填报体校体检为名,对肖某实施了奸淫。约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中午,邱再次将肖某叫到自己的住房内对肖某进行了奸淫。 2003年11月29日晚,邱以抄讲义为由将刘某(1990年8月3日生)等三名女学生叫至其住房内。晚10时许,邱借故将另二人支走而将刘某单独留下,以吃药不打瞌睡为由,骗刘某将一粒白色避孕药丸吃下,然后在床上对刘某实施了奸淫。 2003年11月28目,邱志国因涉嫌犯盗窃、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12月4日晚7时许,邱在公安机关提审他时,趁侦查人员林某不备之机,冲出刑警大队办公室脱逃。 邱志国带着手铐逃走后,将手铐打开并藏匿在自己屋后山上的茶树下,并曾三次在晚上从藏匿处来到的母亲王桂华处。看到儿子遭此“大难”,邱母明知儿子犯了罪且从公安局逃了出来,还为儿子饭食、衣物及现金200元。母亲愚昧的爱,不仅没能挽救儿子,反而将儿子一步一步推入犯罪的深渊,也将自己带入犯罪的泥潭。 2003年12月20日,逃到长沙的邱打电话与在广东江门市打工的儿子邱荣取得联系并征得其同意,于12月21日来到江门市。邱荣明知父亲负案在身并从公安机关脱逃,仍为父亲安排了食宿,还陪同父亲办理了两份假身份证,支付了一份假身份证的钱。12月25日,邱荣通过朋友帮忙安排父亲进了罗坑镇东润洗水厂打工,为父亲购买衣被等日用品,同时给了父亲300元钱。 邱园芳又名邱慧芳,是邱的胞妹,当她得知胞兄从公安局逃出来了,拿了200元钱给母亲王桂华转交给邱。12月13日,邱志国潜逃至邱园芳家,邱园芳安排他在屋前的水沟内藏身,并提供食物和取暖用的稻草,同时积极策划将胞兄送出万安之事。12月15日晚在邱园芳的安排下,邱搭乘一辆装运水泥的车从万安逃至莲花。案发后,邱园芳于2004年1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窝藏的犯罪事实。 在法律与亲情面前,邱志国的母亲、儿子、妹妹均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亲情而抛弃了法律,与法律背道而驰。如果他们之中有一人能大义灭亲,在邱逃亡时劝邱回来接受法律对他的正义的审判,那么他们一家三代四口人也就不会站在被告席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志国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强奸罪、脱逃罪和盗窃罪。被告人邱荣、邱园芳、王桂华明、的行为均构成窝藏罪。法院判决,被告人邱志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邱荣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邱园芳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桂华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一年。 据悉,提审邱志国的公安民警林某因涉嫌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已由检察机关向万安县法院提起了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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