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劳动保障论文 >> 劳动保障常用法规 >> 文章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统一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我市绝大多数国营企业和区、县、局、总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已按每人每月17元标准执行,但也有少数企业由于受自身经济效益限制,仍按低于17元标准发放。实行退休基金统筹后,仍维持了这种状况。为了提高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自1990年1月起,凡参加我市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退休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费,统一按每人每月17元标准发给。较原执行标准提高增加的费用,在统筹退休费用中列支。该项退休职工生活补贴费发放范围,仍应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及京政发〔1985〕62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放宽。



    
 
 
  • 上一个文章:
  •  
  • 下一个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