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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妻发病 丈夫仍然要扶养


 

  近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丈夫起诉离婚期间妻子要求丈夫支付医疗费而引发的扶养纠纷案件。
  
  原告吴某与被告秦某于2000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1月8日举行婚礼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秦某发现吴某患有精神病,曾多次到医院为原告治病,但均未治愈。2003年2月27日双方发生矛盾,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3月13日,回到娘家居住的吴某再次犯病,被送进新乡医学院二附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9.55元,秦某送去500元钱后就再不露面。6月16日吴某起诉来院,要求秦某支付医疗费、生活费以及今后治疗费等共计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仍系夫妻关系,原告吴某在发病期间,既无固定收入又无生活来源且在医院治疗需要费用,被告理应为其积极治疗,被告以原告未告知其病情为由不支付医疗费是错误的。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继续治疗费,因无确切花费,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秦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吴某医疗费8299.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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